全民健康保險部分給付陶瓷人工髖關節作業彙編
(醫院篇)
一、 實施原則:
(一) 本保險現行已給付各類人工髖關節,並訂有使用規範,對於符合該使用規範,經醫師詳細說明並充分瞭解後,而自願選用陶瓷人工髖關節者,為減少保險對象之負擔,由健保局依傳統人工髖關節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臨床上人工髖關節置換分為以下三類(對照表詳附表):
1、 置換整組人工髖關節:依傳統人工髖關節費用(全人工髖關節組52,560元、重建型人工髖關節組63,180元及雙極式人工髖關節組47,060元)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2、 置換部分組件:再次置換人工髖關節者,可能僅須置換部分組件如股骨頭(Head)或髖臼杯內襯(Insert);依「重建型人工髖關節組」之Head最高支付價9,000元,Insert最高支付價5,490元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付擔。
3、 特殊情況:符合現行健保給付人工股骨頭(MOOR)規定者,如自願選用上開陶瓷人工髖關節,依人工股骨頭支付價10,350元支付,超過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付擔。
(二) 傳統人工髖關節(包括全人工髖關節組、重建型人工髖關節組、雙極式人工髖關節組及人工股骨頭等)之使用規範請參閱健保局全球資訊網所公布者。另提醒部分廠牌之陶瓷人工髖關節訂有禁忌症,並應詳閱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所登載事項。
二、 作業程序:
(一)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規定辦理。
(二)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醫事機構)應於實施該項目手術前,充分告知病患或家屬使用之原因、應注意事項及須自行負擔金額等。並應完整填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所訂同意書(格式如附件1)後,一份交由病患保留,另一份則保留於病歷中。
三、 費用申報:
(一) 健保局對於各廠牌之陶瓷人工髖關節將另訂特材代碼,申報費用時應依實際使用狀況申報,單價依現行給付各類傳統人工髖關節之價格申報(全人工髖關節組52,560元、重建型人工髖關節組63,180元、雙極式人工髖關節組47,060元及人工股骨頭10,350元及部分組件Head 9,000元,Insert 5,490元等)。該類特材代碼如有增刪或變更,健保局將另行通知。各廠牌收載品項詳附件2。
(二) 相關支付標準及申報費用事宜,依現行規定辦理。
四、 資訊公開
(一) 醫事機構應將傳統人工髖關節及陶瓷人工髖關節之廠牌及產品性質(含禁忌症),提供民眾參考。
(二) 醫事機構應將其所進用陶瓷人工髖關節之特材品名、廠牌、收費標準(包括醫院自費價、健保支付價及保險對象負擔費用)等相關資訊置於醫院之網際網路、明顯易見之公告欄或相關科別診室門口,以供民眾查詢。上開網際網路之資料應置於各醫事機構之全球資訊網明顯且民眾易搜尋者為原則,並應將該搜尋路徑及網址提報健保局備查,該搜尋路徑及網址本局將予以連結,並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以供民眾查詢,如有變更時亦同。
五、未符規定處理方式:如醫事機構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配合辦理告知、資訊公開等事宜,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經健保局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應依同辦法第六十四條予以違約記點。 |